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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房屋以儿子名义拆迁,离婚时儿媳是否有份?

河北高院 2019-06-24

公婆旧居以儿子名义拆迁,本应用拆迁款让生活越过越好,但儿子儿媳却闹起了离婚。那么,儿媳是否有权参与分配拆迁利益呢?

案情简介

小李(男)与小齐(女)是一对85后小夫妻,2012年两人经网络相识不久便坠入爱河,2013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感情甜蜜,未曾生育子女。2014年11月,小李的父母所建位于某村的房屋拆迁,小李父亲李老汉以其本人及小李的名义与拆迁公司各签订一份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


2015年11月,小李与小齐因琐事发生争吵,小齐回到了娘家居住,自此双方便开始了分居生活。丈夫小李一看小齐回娘家了,愤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小齐不同意。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无根本性的矛盾,有和好可能,故驳回了小李的诉请。随着分居时间的延长,小李于2016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


2017年,小李又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而小齐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提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了,要求小李支付自己补偿款共计210000元。

法院判决

准许小李与小齐离婚,而小李与拆迁公司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申购的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小李享有并承担,小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小齐120000元。

法官释法

01、“房子是父母出资建造的,拆迁利益也是赠与我个人的,为何要分她一份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本案中,小李父母所建部分房屋于2014年11月以小李的名义拆迁,视为小李父母将该部分房屋赠与了小李。鉴于赠与行为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又未能举证证明其父母明确将上述房屋仅赠与原告个人,故法院认定小李父母将以小李的名义所拆房屋赠与了小李与小齐夫妻二人,以小李的名义于2014年11月20日与拆迁公司签订溧水经济开发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获拆迁利益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但鉴于案涉拆迁利益的获得主要来源于原告小李父母的贡献,而原、被告结婚两年就开始分居,故在对案涉拆迁利益及该拆迁利益转化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对原告小李予以多分。小齐自愿放弃对拆迁安置房的分割,仅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预扣购房款42万元,系小齐对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法院予以准许,但考虑到预扣购房款42万元系案涉拆迁利益的一部分,应对小李进行多分,故小齐要求平均分割上述款项,从而分得21万元的标准过高,法院酌定应分得12万元,即小李申购的拆迁安置房归小李所有,小李支付小齐12万元。


02、那是不是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赠的拆迁利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关于夫妻一方及其家庭房产拆迁所获拆迁利益的分割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拆迁政策来看,分为两种。


一是拆迁政策以人口作为主要因素,那么拆迁利益的分配很简单,只要根据人口平均分配即可;


二是拆迁政策不考虑人口因素,仅以房屋面积计算拆迁利益或部分考虑人口因素。


这种拆迁政策下带来的利益分配有多种。具体如下:


1、一方婚前房产拆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并不因为婚姻时间的持续转化为婚后财产,而是仍属个人财产。若一方婚前房产拆迁,因被拆房屋所获拆迁补偿利益是其婚前财产的转化,属其个人财产。但搬家费、计奖期奖励、自行过渡费等是对被拆迁户整个家庭的补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另,若人口因素影响到了申购安置房面积的计算,则因另一方增加的安置房面积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房产以父母本人的名义拆迁,所获拆迁利益属一方父母所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房产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拆迁。就以本案为例。小李与小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李父母的房产以小李的名义拆迁,不同的情形可能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结果:(1)小李父母与小李在拆迁前签订了关于以小李名义所签拆迁协议所获拆迁利益的分配协议,则拆迁利益的分配按照该分配协议进行;(2)小李父母与小李在拆迁前签订了赠与合同,明确以小李名义所签拆迁协议所获拆迁利益赠与小李一人,则拆迁利益归小李一人所有;(3)小李父母与小李未签订任何书面的材料,则以小李名义所签拆迁协议所获拆迁利益视为小李父母赠与了小李夫妻二人。


本案即是该种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然,虽然拆迁利益确认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根据案情的不同,利益分配的原则不同。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系平均分割,但一方有过错或存在明显不公等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会适当进行倾斜。


来源:溧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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